題組內容

四、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 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 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 法院應如何處理。

⑶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 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 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 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