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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62406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說明:

申論題內容

⑶那些情況可廢止救護車之設置許可?(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wei1030
緊急醫病救護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一款: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的規定 第二款: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 ,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 第三款:違反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第二項 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詳解 提供者:觀自在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   二、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非屬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擅自設置救護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適用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其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容留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救護業務。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三、利用救護車從事犯罪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超收救護車服務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傷病患。

詳解 提供者:阿章

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違反以下3條法規,情形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設置許可: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15條授權所訂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

 2、中央主管關依第16條第四項授權所訂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

 3、第18條規定。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9條,適用第16條第四項所訂辦法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

 1、收留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救護業務。

 2、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3、利用救護車從事犯罪行為。

 4、違反第20條規定,超收救護車服務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傷患。

詳解 提供者:japen233
非救護車營業機構、軍事機構及消防單位等場所及學校
詳解 提供者:鄭為霖
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違反以下3條法規,情形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設置許可: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15條授權所訂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  2、中央主管關依第16條第四項授權所訂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  3、第18條規定。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9條,適用第16條第四項所訂辦法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  1、收留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救護業務。  2、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3、利用救護車從事犯罪行為。  4、違反第20條規定,超收救護車服務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傷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