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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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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稅法總論#10003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何謂稅捐優惠?稅捐優惠與量能課稅原則之關係為何?並請具體說明下列案例中,納稅義務人所得以主張之所得稅減除項目,是否為稅捐優惠?
⑷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變動所得減半課徵。
相關申論題
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人就其扶養親屬主張列報之免稅額。
#418545
⑵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公司 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 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申報 之十年盈虧互抵。
#418546
⑶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產業創新條例就其應稅年度中之成本費用, 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418547
二、納稅義務人甲申報 105 年度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報繳所得稅之結算稅額 若干元,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抽查申報所得稅案件,被要求其應提出 105 年度營 業所得與相關帳簿憑證之資料以協助調查。納稅義務人甲拒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 關提供資料,旋遭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甲營利事業所得淨利率, 據以調整原申報所得額而命其補繳稅款,並對甲拒絕合作以提供帳簿憑證資料行 為加以裁罰。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主張繳稅雖為國民應盡法律義務,但應由稅 捐稽徵機關盡職而作職權調查,其無庸配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且稅捐稽徵機關 所要求提供之資料因涉及營業與所得等資料內容,擔心稅捐稽徵機關將其營業與 所得秘密對外洩漏,故而拒絕提供資料應有正當理由,不應命其補繳稅款,更不 應對其裁罰。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418549
(二)又得對處罰處分為何種主張?(25%)請分述之。
#436601
(一)甲得對本稅處分提出何種主張?(25%)
#436600
一、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是租稅法上的共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第 1 項所明定。但是, 「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 需之費用」之內涵如何,則尚有未明。假設主管機關主張,由於絕大多數人民都 是受薪階級,該機關已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將「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從 2017 年的每人每年 128000 元增加一倍,這就已經保障了人民的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了,不須要另外再設相關規定。請說明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是否 應該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計算基礎?(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 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 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436599
(三)如果在遺產稅課稅處分之行政訴訟中,配偶某乙發現其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追加提出主張時,行政法院可否納入裁判範圍?
#424480
(二)假設繼承人對於遺產稅之課稅處分發現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依法不應納入課稅遺產範圍,而稽徵機關誤為納入課稅時,應如何救濟?
#424479
(一)如果全體繼承人因遺產土地七筆中有三筆土地有訴訟糾紛,其委託之地下代 書不知如何申報遺產稅,而於申報書上註明遺產土地有糾紛,而未詳細完整 記載申報全部土地遺產,被稽徵機關查獲,可否處罰?假設應予以處罰,其 未成年女兒是否應一併納入處罰範圍?
#42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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