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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3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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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33240
科目:審計應用法規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33240
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年份:
9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五、請就下列問題,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加以說明:(20 分)
申論題內容
⑷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 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 關單位派員監辦。惟某些情形(如地區偏遠等 14 項)得不派員監辦。但有何種 情形,於接獲通知均應派員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