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A 是無配偶之成年人,甲因故對 A 不滿,乃找來乙共謀傷害 A,甲、乙旋分持棍棒
將 A 毆打昏迷(尚未達重傷之程度),A 送醫救治中,A 的胞姊 B 獲悉係甲所為,
憤而對甲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 A 之父 C 為代行告訴人,C 當庭對
甲提出傷害告訴,嗣經檢察官偵辦結果,發現乙亦參與犯行,因而將甲、乙以共同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C 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與甲達成
和解並具狀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傷害告訴。請依題旨回答下列問題:
⑷ C 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告訴,法院就前開案件應如何判決?(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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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按刑訴第238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 故C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對甲撤回其告訴. 法院則應依刑訴第303條第三款: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 請求或其告訴' 請求經撤回或已於告訴期間之規定, 對甲作出形式上之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