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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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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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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科目:
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
11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三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在何時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7 條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