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A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稱「A公司」)章程具體記載所營事業 為經濟部所訂營業項目代碼表501060之餐館業,且無「其他非法令禁止或限制 之業務之概括記載。A公司餐館業經营班上軌道,然董事長甲仍規劃多角化 经营,乃於董事會提出以公司資金新台幣五百萬元投入營業項目代碼J905010 之民宿業之議案核次董事会,董事「乙」於董事會當日因重感冒而請假未出席 董事「丙」因當日與友人約好去打高爾夫球亦未出席。出席之董事中,「丁」 於該案表決前已先行離席,未就該議案表示意見。「戊」就該議案以口頭連呼 「異議、买議」並要求做成記錄,但卻拒絕效明其异議理由,即氣呼呼地離席, 未参與表决「己」就該議案未表示任何意見,但於記名表決時,投下反對票「庚」 就該議案除以書面詳述其反對理由外,於會議中亦一再表速其不支持該議案之態 度,但於表決时,「庚稱我巴盡力了,而投下同意票。「辛」「壬」則自始支持 該議案而與提出該議案之「甲皆投同意票。該議案通過後,A公司即依該決 議開始經营民宿業。然終因A公司业無經營民宿業之經验與專業,短短六個月即 不堪虧損,決定放棄民宿業之經营,造成A公司五百萬元之損害·請問,A公司 得對哪幾位董事?依公司法何法條?追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