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報告宜確立報導個體,並確定財務資訊之範圍。為達成政府會計報告之不同目的,得依不同報告使用者所關切之財務資訊焦點,選定適當之報導個體及範圍,提供攸關財務資訊,以協助報告使用者做成審慎之決策與監督評估。
1.公務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落實政策推動之基本組織體,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
機關、考試機關。
2.公營事業機構: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獨資經營之機構,或與民間合營,政府資本額超過50%之機構。
3.公立學校: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立之各級學校。
4.行政法人:係指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外,依法成立且能自主其人事與財務事宜之公法人。
5.組織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管理資源與負責營運觀點,將不同型態組織及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