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族之弱勢係因人口少、較不受重視,並分析依原基法第21條所訂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難以推動原因在於:
(1)語言文化多樣、居住地域分散、男女不平權及祖居與現居地不同等因素,造成原住民傳統領域及保留地難以劃分
(2)該辦法所定投票制度與原住民族頭目、長老制度產生扞格
(3)各族群間難以團結成有影響力之勢力,以致需依附非原住民族政治勢力。
探討傳統領域劃設與私有財產權保障之衝突如何權衡;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究屬原住民的權利或是程序權;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原住民族土地開發等規定之性質及適用主體;特別化的救濟途徑(透過部落會議集體過半),對於原住民權益保障是否適得其反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