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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43682
科目: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 事業單位依法應採行那些措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ngelss080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至 19 條承攬管理之「事業單位」責任。 第 16 條(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 17 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採取之措施):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 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 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 告知再承攬人。 第 18 條(共同作業時應採取之措施):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 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第 19 條(共同承攬時之責任):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