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2.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3.運送人或保管人,對其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4.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移轉時,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5.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不因其中一人或數人將其利益轉讓與他人而失效。 6.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有保險利益。 7.要保人對於下列人之生命身體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其家屬,債務人,生活費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為本人管理財產利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