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主要是考「保險契約之性質」。
(一)附合契約:
保險契約內容預先由當事人之一方確定,他方當事人僅能表示同意與否。
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一般皆由保險人預先擬定,雖由要保人為要保申請,但對其保單內容通常僅得表示同意與否,而不能修改。
(二)
保險人承保危險係基於對危險之估計。
保險標的「危險性質之好壞」及「危險程度之大小」是影響保險人承保與否之關鍵,故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提供有關保險標的之資料,實為保險人決定承保之重要依據。
目的:
1. 解決保險經營資訊不對稱
2. 解決保險契約射倖性與附合性可能產生之道德危險
3. 基於保險商品特殊性之需求
4. 滿足保戶心裡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