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析言之:
1.登記標的物: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2.登記權利: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等七種不動產物權。
(二) 登記權利人: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取得不動產權利或免除其義務之人。如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中,買方為登記權利人。
(三) 登記義務人: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喪失不動產權利或承受其義務之人。如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中,賣方為登記義務人。
(一)土地登記之涵義:
所謂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37、土登2)。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標示、所有權、他項權利之取得、喪失、變更、設定等異動情形,登記於登記機關所保管之地籍簿冊中,以確定權屬之行政行為。其功能為公示不動產權屬,並作為地籍管理、課徵土地稅賦、推行土地政策之依據。
(二)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
1.登記權利人:指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取得不動產權利或免除其義務之人。 如買賣行為中之買受人因賣賣而取得不動產權利者;或是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抵押權人為登記權利人;抵押權塗銷登記中,抵押人為登記權利人。
2.登記義務人:指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喪失不動產權利或承受其義務之人。如買賣行為中之出售人因買賣而喪失不動產權利者;或是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抵押人為登記義務人;抵押權塗銷登記中,抵押權人為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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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參考: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 26 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土地法
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一)土地登記之意義
指依法就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為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
土地登記權利人指因登記關係成立後,依法得取得登記客體之物權或他項權利之人;登記義務人指負有移轉或設定該他項權利與權利人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