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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17730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土地登記?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其中登記之權利人及義務人所指為何?試說明之。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 土地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析言之:

1.登記標的物: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2.登記權利: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等七種不動產物權。

(二) 登記權利人: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取得不動產權利或免除其義務之人。如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中,買方為登記權利人。

(三) 登記義務人: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喪失不動產權利或承受其義務之人。如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中,賣方為登記義務人。

詳解 提供者:MT Tseng
何謂土地登記呢就是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及其定著物所有權以書面文字記載之內容登記,而為了管理方便將土地編號以為確認。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其中登記之權利人及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繼承人、抵押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等
詳解 提供者:最認真的就是我

(一)土地登記之涵義:
所謂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37、土登2)。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標示、所有權、他項權利之取得、喪失、變更、設定等異動情形,登記於登記機關所保管之地籍簿冊中,以確定權屬之行政行為。其功能為公示不動產權屬,並作為地籍管理、課徵土地稅賦、推行土地政策之依據。

(二)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
1.登記權利人:指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取得不動產權利或免除其義務之人。 如買賣行為中之買受人因賣賣而取得不動產權利者;或是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抵押權人為登記權利人;抵押權塗銷登記中,抵押人為登記權利人。
2.登記義務人:指基於登記原因直接喪失不動產權利或承受其義務之人。如買賣行為中之出售人因買賣而喪失不動產權利者;或是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抵押人為登記義務人;抵押權塗銷登記中,抵押權人為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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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參考: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 26 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土地法

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一)土地登記之意義

指依法就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為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

土地登記權利人指因登記關係成立後,依法得取得登記客體之物權或他項權利之人;登記義務人指負有移轉或設定該他項權利與權利人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