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以如下說明權力的意義
Max Weber為權力下定義,認為權力是:在社會關係中的某位成員,為實現其目標而克服來自各方壓力的能力。
秦夢群(1997)指出組織權力的特質:
1.它必須是相關的(relational),如果只有單獨一人,即不可能產生交會行為與權力的操弄;值得注意的是,權力的大小並不與職位高低成完全正比。
2.它是視情境而定的(situational),權力的操弄必須視操弄者與被操弄者的關係而定。
3.它必須植基於對資源的擁有或控制,為了要使他人就範,操弄者必須擁有或控制不同型式的資源。 4.它可能以隱含的形式存在,影響他人的行為,不見得要具體行使權力。
(二)領導與權力的不同
領導和權力通常是息息相關的,「權力」是指在控制必須的資源上,具有影響他人的能力,而且包括其所不願意做的事。領導者影響部屬的能力可能來自正式地位的職權,也可能是來自個人的能力或特別技術。
法蘭屈和雷文(French & Raven)(1959)指出我們常見的權力基礎包括的五項權力基礎如下:
(1) 合法權力(legitimate power) 是由組織正式任命領導部屬的權力,亦即所謂的「職權」。
(2) 強制權力(coercive power) 是領導者有強制部屬服從命令的權力。
(3) 獎賞權力(reward power) 領導者擁有控制或管理報酬(金錢、晉升等)的權力。
(4) 專家權力(expert power) 是領導者本身擁有專門知識和技術,足以領導他人,而產生領導作用的權力。
(5) 參考權力 (referent power) 是指當屬下對領導者的領導心悅誠服,願意遵從他的意見 領導是一種影響他人的程序,使人能致力於組織目標的實現,影響他人牽涉到權力的運用 社會學者認為權力(power)是一個人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因此,領導的過程勢必與權力的 使用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