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寓 第3條5款: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二)
1. 申請建造執照時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 第33條3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公寓 第56條1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2. 使用執照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 第15條1項: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公寓 第15條2項: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