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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72813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有何種情形時,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卻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該住戶為區分所有 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如何聲請法院強制拍賣其區分所有權?(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JEREMY65

擬答:

(一)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情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承題,管理委員會聲請法院強制拍賣之方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3項之規定,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詳解 提供者:wendy0620.wh
1-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又再積欠達二次繳款或一定金額 2-違反三安 3-經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通知該所有權人---給三個月
詳解 提供者:livebetty
1.沒有繳交管理費 2.足以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生命財產危及之情況 3. 招開區分所有權會議後,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強制拍賣。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詳解 提供者:陳絲騏
未繳管理費
詳解 提供者:陳曼芸
(一) 強制遷離
公寓 第22條1項: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 強制拍賣
公寓 第22條2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公寓 第22條3項: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詳解 提供者:ascent6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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