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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72813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 報酬。何謂差價?如違反規定時,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如何處 理?依法該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有何處罰規定?(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經紀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 經紀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詳解 提供者:陳絲騏
買價及賣價中間差額
詳解 提供者:陳曼芸
(一) 差價意義
經紀條例 第4條9款:
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二) 已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之處理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經紀條例 第19條2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三) 經紀業之處罰
經紀條例 第29條1項1款:
違反第7條6項、第11條、第17條、第19條1項、第二21條1項、2項或第22條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 經紀人員之處罰
經紀條例 第31條1項2款:
違反第19條1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詳解 提供者:ascent66630
加油
詳解 提供者:livebetty
差價:不動產營業員不得超收服務費以外之傭金及額外費用, 違反者除返還價金外,並賠償一倍之損失。 處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