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經紀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 經紀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