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 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及第 27 條第 11 款: 「在指定清除 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 為。」之規定,公告「指定清除地區」 、「污染環境行為」此二公告之法 律性質、意涵及效力分別為何?如有人民主張此二公告損害其權益,有 無法律救濟途徑?請依現制及實務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