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計原則
依設置標準第17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設計原則可參考46條(撒水頭設置方式)、50條(放水量)、57條(水源容量)、58條(加壓送水裝置)
46條一項四款:
甲3.6 乙7 複合甲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2.6公尺以下,撒水頭間距在3公尺以上,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13平方公尺以下。
46條一項五款:
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1.8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3.6公尺以下。
50條:
小區劃放水量為50LPM
57條:
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8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12個撒水頭繼續放水20分鐘之水量以上。
二.補強方式
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
(㇐)民生水箱共用式:利用民生用水水箱供應撒水系統,透過重力或加壓設備,提供撒水頭所需之水量與壓力。。
(二)獨立水箱式:設置專用消防水箱供應撒水系統,透過重力或加壓設備,確保撒水頭所需之水量與壓力不受民生用水影響。
重點參考如下:
1.撒水頭壓力不足時,須設增壓措施
2.水源容量:4 顆撒水頭 × 20 分鐘
3.民生共用式配管須避免滯水,末端連結日常用水設備
4.配管材質須符合消防或自來水相關規定(風險高須耐燃)
5.放水量 ≥ 30 L/min,末端壓力 ≥ 0.5 kg/cm²
6.長照等非住宅場所,廁所、浴室亦須設置
7.獨立水箱式設末端查驗閥
8.民生共用式設壓力表
9.每層至少一處水龍頭張貼停水防火管理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