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應設置之場所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但供第十二條第 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 (二)放水區域 1、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2、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 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三)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之設置 1、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2)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 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 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3)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 火災處。 2、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 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2)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