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注意事項
(一)應無性能上之障礙,如有污垢,應以撢子或其它適當工具清理。
(二)合成樹脂製容器或構件,不得以辛那(二甲苯)或汽油等有機溶劑加以清理。
(三)開啟護蓋或栓塞時,應注意容器內殘壓,須排出容器內殘壓後,始得開啟。
(四)護蓋之開關,應使用適當之拆卸扳手,不得以鐵鎚或以鑿刀敲擊。
(五)乾粉藥劑極易因受潮而影響滅火之動作及效能,滅火器本體容器內壁及構件之清理及保養時,應充分注意。
(六)除二氧化碳及鹵化物滅火器之重量檢查或確認壓力指示計之指針位置等性能檢查外,各類型滅火器之性能檢查(包括檢查結果有不良狀況之處置措施,諸如藥劑更換充填、加壓用氣體容器之氣體充填),應由專業廠商專任之消防專技人員為之。
(七)進行檢查保養,滅火器自原設置位置移開時,應暫時以其他滅火器替代之。
(八)性能檢查完成後之滅火器應依
表 1-1 格式張貼標示,且該標示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標示,並於滅火器瓶頸加裝檢修環,檢修環上應標註年份,材質以ㄧ體成型之硬質無縫塑膠、壓克力或鐵環製作,且尺寸以非經拆卸滅火器無法取出或直接以內徑不得大於滅火器瓶口 1mm 方式辦理,以顏色紅、橙、黃、綠、藍交替更換,自110年度起開始使用紅色檢修環,後續依年度別依序採用橙色(111年度)、黃色(112年度)、綠色(113年度)、藍色(114年度)之檢修環,依此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