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制作業題庫

【非選題】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甲產業園區服 務中心擬定甲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報由經濟部核定後,公 布於機關網站。該費率針對甲產業園區內閒置土地,加徵 5 倍維護費。乙 為甲產業園區廠商認為 5 倍維護費過高,並不合理。試問,甲產業園區一般 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之法律性質為何?其公布於機關網站是否已踐行發布 程序?(40 分)
參考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
依第 50 條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1.一般公共設 施維護費。2.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3.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第 1 項 之費用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 費額之百分之 15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