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安定基金為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的重要機制,請問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規定,安定基金主要辦理事項為何?請列舉五項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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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主要辦理事項

1.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保險公司受政府委託承擔經營不善保險公司的業務時,可提供貸款或是補助。

3.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的兼管,接管所需支付費用的代墊。

4.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被進行清算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的代墊。

5.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

詳解 提供者:李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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