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國土計畫將國土功能分區之農業發展地區分為五類。其中第一類之特性如下所述: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符合下列條件中之一,且滿足面積規模大於 25 公頃以上與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達 80%以上者;但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辦理分區檢討變更後之特定農業區,得劃設為本分類土地:
(一)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二)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仍須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農業經營專區、農產專業區、集團產區。
(四)養殖漁業生產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農業發展需要劃設者。
請說明劃設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所需地理圖資以及劃設流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