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營造物主體對營造物與利用人間之利用關係,究應採行公法或私法形 式,雖常有其選擇自由,但有時亦不得不有其限制。請分析並舉例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營造物之性質
1.看設置法規,是否賦予營造勿強制性,以實現公權力行政(監獄)
2.法規若無明文,看利用規則
(二)公私法之例子
1.公:公立學校、監獄
2.私:圖書館、文化中心、博物館
(三)例外限制
監獄、公立學校不得變更為私法關係,個人認為是因為其涉及憲法上重大權利,人身自由與受教權,基於性質上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應有以國家高權行政,賦予強制性為宜
以上為參考林清教科書與個人想法,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