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試 問:此條規定加重處罰的理由為何?但書規定的理由又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