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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事宜,訂有「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 (下稱處 理原則) 。某甲以 108 年 9 月 9 日申請書檢具證明書,主張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管理之 H 縣 A 鄉○○段 167 地號土地,係 其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迄今,向 H 縣 A 鄉公 所申請補辦增編原住民保留地。A 鄉公所辦理現場會勘後,以 109 年 2 月 16 日函檢送會勘紀錄予甲,初審清冊則備註: 「待林務局函復糾紛」 ,並 復知林務局 H 林區管理處(下稱 H 林管處)。H 林管處以 109 年 4 月 20 日函復 A 鄉公所,表示「經會勘及查證情形,航照圖判釋結果 77 年 2 月 1 日前無墾殖跡象,案地內之果樹係甲 104 年夏天所植,顯無原住 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事實」 。A 鄉 公所因而以初審不符合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以 109 年 4 月 23 日函駁 回甲之申請。前揭敘述中,原民會、H 林管處、A 鄉公所之行為,屬何 種行政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 1 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 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第 3 點第 1 項、第 2 項: 「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袓先遺留且迄 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 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申請增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 意配合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