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指出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 憲,並且上述的規定在三年內失效。請就此一「視障者-按摩業特許」提出相關意 涵的討論。(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