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警甲、乙接獲民眾 A 報案,指稱同住室友 B 已數日未見其離開
房間,房門鎖住也無回應,擔心 B 發生意外,請求員警協助察
看。員警甲、乙抵達租屋處,發現係一公寓式租房,由 A、B、C三人共同承租,各自居住一間房間,客廳、廚房與衛浴則為共用空
間。在 A 陪同下,警方至 B 房門前,多次敲門要求開門未果。員
警甲經取得房東同意,破門進入 B 房察看,發現 B 倒臥地上,立
即呼叫救護車並準備協助送醫。此時員警乙看到客廳桌上有小包白
色粉末,懷疑是毒品,遂拿起桌上的白色粉末包察看並詢問 A,A
告知該物係室友 C 所有,於是員警乙取得 A 同意,進入門雖關閉
但未上鎖的 C 房察看,在書桌抽屜中找到多包白色粉末及吸食器
等物。嗣後,員警甲陪同 B 就醫,而員警乙留守現場等待 C 返
家,待 C 返家後,旋即以現行犯逮捕。請問員警甲、乙所為是否
合法?取得的多包白色粉末包、吸食器等物可否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