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及財政部歷年解釋,
信託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理由如下:
信託成立後,土地依法登記為受託人名義所有。
地價稅的徵收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即使土地為信託財產,
受益權屬於受益人,但土地所有權仍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因此稅務上由受託人負責。
⟶ 簡言:誰的名義在登記簿上,誰就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信託土地登記在受託人,所以稅由受託人繳。
信託本身並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因此:
受託人申報土地使用情形後:
| 使用情形 | 稅率(概念性說明) |
|---|---|
| 自用住宅用地 | 低稅率(如 2‰) |
| 一般土地 | 標準稅率(如 10‰) |
| 特種用地 | 依法不同稅率 |
⚠ 實際稅率依地方政府公告及《土地稅法》規定執行。
公式與一般土地相同:
地價稅=土地申報地價×適用稅率\text{地價稅} = \text{土地申報地價} \times \text{適用稅率}地價稅=土地申報地價×適用稅率若受託人與受益人不同,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看:
土地是否供受益人或特定人自住使用;
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與第9-2條規定;
是否完成土地使用情形申報。
例如:
若信託土地為「自用住宅土地信託給銀行」,但房屋仍由原所有人(現為受益人)自住,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
立法與解釋文之目的主要包括:
信託制度讓「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如仍以受益人課稅,將造成查核困難。
故以登記名義(受託人)作為稅務主體,確保稅收確定、可追蹤及公平。
受託人是土地登記名義人,
稅務機關可依不動產登記資料直接確定納稅義務人,提高行政效率。
若允許受益人或其他人主張不同使用目的,可能造成地價稅稅率混亂與濫用。
故以「土地使用情形」與「受託人申報」為基礎,以防止透過信託規避地價稅。
民法上信託關係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
稅法相應以此名義歸屬為課稅依據,使 信託法律行為與稅負規範一致。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受託人。
地價稅計算:以土地申報地價 × 適用稅率(依實際使用情況)計算。
立法理由:確保稅負公平、行政效率、防止避稅、與信託制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