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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稅法規#114573
科目:土地稅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土地為信託財產,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信託土地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其應納之地價稅如何計算?並說明其立法原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一、信託土地地價稅之 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及財政部歷年解釋,
信託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理由如下:

  1. 信託成立後,土地依法登記為受託人名義所有。
    地價稅的徵收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2. 即使土地為信託財產,
    受益權屬於受益人,但土地所有權仍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因此稅務上由受託人負責。

⟶ 簡言:誰的名義在登記簿上,誰就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信託土地登記在受託人,所以稅由受託人繳。

二、信託土地地價稅之 計算方式

信託本身並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因此:

1. 依原土地使用情況套用不同稅率

受託人申報土地使用情形後:

使用情形 稅率(概念性說明)
自用住宅用地 低稅率(如 2‰)
一般土地 標準稅率(如 10‰)
特種用地 依法不同稅率

⚠ 實際稅率依地方政府公告及《土地稅法》規定執行。

2. 地價稅計算公式

公式與一般土地相同:

地價稅=土地申報地價×適用稅率\text{地價稅} = \text{土地申報地價} \times \text{適用稅率}地價稅=土地申報地價×適用稅率

3. 特殊情況

若受託人與受益人不同,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看:

  • 土地是否供受益人或特定人自住使用;

  • 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與第9-2條規定;

  • 是否完成土地使用情形申報。

例如:
若信託土地為「自用住宅土地信託給銀行」,但房屋仍由原所有人(現為受益人)自住,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

三、立法理由(重點)

立法與解釋文之目的主要包括:

1. 稅負公平

信託制度讓「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如仍以受益人課稅,將造成查核困難。
故以登記名義(受託人)作為稅務主體,確保稅收確定、可追蹤及公平

2. 行政效率

受託人是土地登記名義人,
稅務機關可依不動產登記資料直接確定納稅義務人,提高行政效率。

3. 信託不應成為避稅工具

若允許受益人或其他人主張不同使用目的,可能造成地價稅稅率混亂與濫用。
故以「土地使用情形」與「受託人申報」為基礎,以防止透過信託規避地價稅。

4. 與民法信託法制之銜接

民法上信託關係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
稅法相應以此名義歸屬為課稅依據,使 信託法律行為與稅負規範一致

四、結論整理(重點版)

  •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受託人。

  • 地價稅計算:以土地申報地價 × 適用稅率(依實際使用情況)計算。

  • 立法理由:確保稅負公平、行政效率、防止避稅、與信託制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