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濟貧法,又稱依莉莎白第四十三號法案
貧民分三類,體力健全、不能工作、失倚兒童
第一類不值得幫助,強迫入 感化所 或習藝所工作,禁止市民任何救濟
第二類,值得幫助,如患病、老年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需扶養幼小的母親
第三類,值得幫助,包含孤兒、棄嬰、遭遺棄、父母貧困無力撫養者,則設法領養或寄養
此種親屬責任、教區救助、政府支應的濟貧原則,成為往後社會救助的主要參考架構
相關問題:
養成貧民依賴心裡
不重視貧民自尊心
干涉貧民謀生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