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民航 三等 民用航空法#71938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外籍航空器,除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國籍登 記,試述其原因?(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ulia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原則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本法)第8條關於航空器國基登記規則如下

    1.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2.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二).由上述條文可知,航空器登記乃採取單一國籍原則。非經我國行政機關核准註銷,其航空器不得登記為他國航空器。

二、得登記為我國航空器之資格

    依本法第10條規定:

    (一).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
    1.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2.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下列法人所有:

    (1).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2).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3).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5).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外籍航空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國籍登記。

三、附條件買賣之航空器登記為我國籍之要件

    復依據本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富條件買賣之航空器登記規則如下: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於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航空器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買受人或承租人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
四、總結

    外籍航空器愈登記為我國航空器,因國籍單一原則之關係,非撤銷他國國籍登記,不得登記為中華民國航空器。另外。航空器登記規則第5條規定:航空器本和於本法第10條或第11條之規定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航空器國籍登記。


這題看似再問民航法第七章外籍航空器,其實是在問航空器登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