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報警及提醒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不作為幫助犯:
(一)、客觀上,甲與乙為同居人,是否得逕肯認甲對乙因生活共同體而有保證人地位?上述保證人地位,除同居前提外,亦必須具有親密關係,始得成立保證人地位,本文認為,甲明知乙長期不工作、將錢拿去賭博的事實,仍一再將錢借給他,兩人間應有一定親密關係,故本文肯認甲對乙的保證人地位。
(二)、而本案中毆打乙的並非甲,甲僅是不告訴乙有人將毆打他,甲係以不作為方式使乙受到毆打,故應討論如具保證人地位者不防止他人的故意犯罪行為如何論處,茲簡述以下學說:
1.正犯理論:除己手犯及純正身分犯外,應一律論以正犯,因不作為犯係違反作為義務
2.共犯理論:應論以幫助犯,因不作為者在整體犯罪過程中僅是配角。
3.犯罪支配論:如具保證人地位者得自力阻止而不阻止,即論正犯;如需求援第三人或公權力始得阻止而不求援,論幫助犯;如無論如何都無法阻止,不成立犯罪。
4.主觀理論:視具保證人地位者主觀上是正犯意思或共犯意思而定。
5.區別理論:如為保護型保證人地位,則論正犯;如為監督型保證人地位,則論幫助犯。
上述五說,本文採取犯罪支配論。於本案中甲明明可透過公權力阻止憾事發生而不阻止,依犯罪支配論應成立幫助犯。主觀上,甲亦具有幫助故意及欲使其既遂之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