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旨在規範志願服務相關事項,保障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的權益,並建立運用單位的權責,以提升服務效能。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3$ 條規定,志願服務的定義要素包含:
目的性: 以自由意志為基礎,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非營利性: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公益性: 提供知識、能力、體能、時間等,貢獻社會及增進公共利益。
對象: 對特定或不特定之對象。
簡而言之,志願服務是一種自發、無償、利他的公益行為。
《志願服務法》對志願服務者設定了明確的權利與義務,以確保服務品質和志工的合理保障。
志工享有以下四項主要權利:
| 權利項目 | 說明 |
| 接受教育訓練 | 有權利接受運用單位提供的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以提升服務所需知識、技能。 |
| 獲得服務期間必要之支持 | 運用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服務條件,包括服務證明、保險、服務紀錄冊、服勤時的保護措施等。 |
| 參與相關會議 | 有權利參與運用單位定期召開之志工會議。 |
| 獲得服務紀錄證明 | 有權利請求運用單位發給服務證明文件。 |
志工在參與服務時,應負擔以下五項義務:
| 義務項目 | 說明 |
| 遵守運用單位之規定 | 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服務規定及工作守則。 |
| 誠實負責 | 確實執行服務工作,確保服務品質。 |
| 保密義務 |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密,不得洩漏。 |
| 維護志工名譽 | 參與服務時,應注意自身言行舉止,維護志願服務之聲譽。 |
| 拒絕利益輸送 | 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的機會,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
案例背景:
阿明是一位退休人士,利用每週三下午的時間到某市立醫院擔任門診服務台志工。他協助引導病患、解釋掛號流程,且不收取任何報酬。醫院為其投保了意外險,並要求他參加基礎訓練和醫院服務特殊訓練。
| 項目 | 阿明的行為與法規的對應關係 |
| 志願服務定義 | 屬於自由意志、無償提供時間協助病患,增進公共利益(提升醫院服務效率),完全符合志願服務的定義。 |
| 志工的權利 | 醫院為其投保意外險(獲得必要支持)及要求參加訓練(阿明應接受教育訓練),證明權利已落實。 |
| 志工的義務 | 1. 阿明必須遵守醫院排班及服務規定(如準時到達)。 2. 他在服務時得知某病患的病情(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洩漏。 3. 他不得收受病患或家屬的餽贈(拒絕利益輸送)。 |
| 運用單位責任 | 醫院(運用單位)必須給予阿明服務紀錄冊,並記載其服務時數。 |
在此案例中,阿明與醫院之間的關係,即受《志願服務法》的規範,保障阿明享有合理的服務條件,同時要求他履行保密等義務,確保志願服務的專業與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