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對於土地取得之限制規定之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要者,及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 (四)城鎮區內水道、湖澤,及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要之水源地 ( 九)名勝古蹟,日據時代原屬私有,於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依土地法第15條,地下之礦不得私有。
海岸 湖澤 水道 城鎮水道湖澤 交通 礦泉 瀑布 水源地 古蹟 其他
根據土地法規定,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1.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 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城鎮區內水道胡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 公共交通道路 6.礦泉地 7.瀑布地 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名勝古蹟 10.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 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 如日據時代時期原屬私有, 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 不在此限
一.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二.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三.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四. 不得私有之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