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我國人甲、乙於國外結婚,係屬涉外民事事件,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規定,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故我國法院亦得審查甲、乙是否符合其結婚地美國內華達州克拉克郡之結婚合法方式使其婚姻與舉行地國生效。
但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本文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依題意甲、乙皆為我國人,其結婚效力欲於我國完全生效,尚須符合民法第 982 條之法定要式,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法院除審查舉行地婚姻是否合法生效之外,亦得審查甲、乙之婚姻有無違反民法登記婚形式與實體要件、禁婚親限制、結婚年齡等限制,婚姻於我國生效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