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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三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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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43651
> 申論題
一、我國派駐日本的外交人員甲男與日本當地已婚的華僑乙女通姦,甲為了討好乙,挪 用職務上所保管之公款新臺幣 50 萬元購買名貴珠寶,贈送給乙。未久甲乙兩人通 姦一事被乙之先生日本人丙所知悉,丙將甲約出談判,兩人一言不合,吵了起來, 丙拿出預藏的尖刀,往甲的肚子連刺二刀,以示教訓,然後趕緊離去。甲被送醫急 救,幸無大礙,僅是輕傷而已。問甲、乙、丙之犯行有無我國刑法之適用?理由依 據為何?(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撿到乙遺失的皮夾,內有新臺幣 1,500 元、信用卡一張、駕駛執照與身分證,甲將 其全部據為己有。甲隨即至附近商家,以乙之信用卡購買價值 8,000 元之商品,並在 簽帳單上冒簽乙之姓名。回到家後,甲又將乙駕駛執照與身分證的相片換貼上自己 的相片,以便冒用乙身分從事不法行為。翌日,甲於交通超速違規遭警察取締時,便 拿出經過其換貼相片之乙的駕駛執照,冒充為乙,供警察開罰單,但卻遭警察識破, 當場逮捕。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141202
三、甲隔壁新搬來的鄰居 A 養有一隻小狗,名叫 Lucky,A 經常帶著 Lucky 出外散步, 甲多次遇見,覺得 Lucky 嬌小玲瓏,極為可愛,狀似溫馴,越看越喜歡。某日甲回 家時,看見 Lucky 孤伶伶地被栓在鄰居門口前,好像被主人處罰,心感不忍,便拿 出零食給牠吃,並伸手逗弄。熟料 Lucky 突然獸性大發,猛力咬住甲的手指頭不放, 由於一直無法掙脫,疼痛難忍,甲情急之下,將 Lucky 抓起,往牆壁用力砸了好幾 下,Lucky 當場斃命,甲的手也血流如注,趕緊自行到醫院就醫。問甲之行為應如 何論罪?(25 分)
#141203
四、甲因涉嫌犯重罪而被羈押在看守所,甲的家屬乙為了營救甲,乃透過層層關係而結 識看守所管理人員丙,並拿出 100 萬元要求其協助甲逃跑。由於丙正好積欠不少債 務,遂收下 100 萬元,允諾幫忙。某日,在甲被借提出庭偵訊之前,丙利用機會, 偷偷交付給甲一副鑰匙與一把小型美工刀。甲在借提押解至地方法院檢察署途中,乘 押解的警察 A 不注意時,悄悄打開手銬與腳鐐,從 A 的後腦勺予以重擊,並以美 工刀割傷 A 的脖子,A 受傷倒地不起,甲隨即攔下一輛計程車,逃之夭夭。問甲、 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141204
二、某甲得知某個魔術社所印製,供作魔術用的百元鈔票道具,雖沒有防 偽浮水印,且鈔票上將【中央銀行】旁 2 個紅色小印章處改為模糊之 【玩具銀行】之印章文字,然正反兩面其餘部分,均甚為逼真,遂向 該魔術社購得印刷電子模板,委託印刷行大量印製後,放到網站,並 標示【最強大魔術鈔票】,以每張 6 元販售。某乙下單購入 100 張 後,先持之向便利商店購買牛奶,經店員收受後,並找零 50 元,乃 食髓知味,再拿出 10 張向銀行換千元大鈔,為銀行員識破並報警而 查獲,循線逮捕甲、乙二人。甲到案後,答辯該鈔票為魔術的玩具道 具,只要使用時,用心一點就可以辨識其與真鈔不同;乙則說明其購 買後,一時糊塗,才使用看看云云。請問法院應如何論處甲、乙之行 為?(25 分)
#569520
一、某甲駕駛 A 車因紅綠燈變換,撞擊前面由某乙駕駛 B 車,造成 B 車 毀損,發生糾紛後,乙疑似路怒症發作,下車叫陣,並靠近 A 車車門 處,伸手揪住甲之衣領要甲下車,但甲拒絕,掙脫後踩下油門,將 A 車移到 B 車平行處,乙更加不滿,轉頭回 B 車擬拿取鐵管,某甲見乙 的動作,趁其開啟車門拿取鐵管之際,乃猛力推擠車門,讓站在車門 中間之乙,前臂壓砸傷與挫傷,手中的鐵管掉落地上,甲將之迅速撿 起放在車內,並撥手機報警處理。甲在警局調查時,陳稱:1.因車速過 快煞車不及才會不小心撞擊 B 車;2.害怕被乙拿鐵管打,才會推車門 防衛自己。請問依照刑法規定與法理,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569519
四、甲沉溺賭博,致背負鉅額債務,此時乙正因買賣糾紛,對 A 心生懷恨, 便主動鼓動甲:「你既然已走投無路,乾脆去偷 A 的珠寶店。」儘管受 乙的慫恿影響,甲仍舉棋不定。丙也同樣想報復 A,主動找到乙,獻上 針對甲心理弱點的說服方案。乙依據丙的策略向甲說: 「只要不傷害 A, 就當成暫時借用。」甲得到合理化藉口後,最終撬門侵入 A 珠寶店行竊, 得手一批珠寶。試分析甲、乙、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7
三、甲酒後開車於某日下午 8 時 40 分許追撞 A 所騎乘的機車,致 A 當場手臂 骨折,倒臥路邊。甲在未告知 A 的情形下,下車快跑至下一個十字路口, 進入便利商店。甲在是否返回現場的兩難中,致電其母乙,告知發生車 禍事故。乙要求甲不要報警,以便其到場後將甲載離現場。在乙到來前, 甲請便利商店店員撥打 110 救護車與報案。於同日下午 9 時 7 分許,警員 前來對甲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1 毫克。依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民國 77 年 8 月間之實驗研究結果,回溯推算駕駛車輛時之吐 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 0.3429 毫克。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 (25 分)
#559486
二、甲對 A 惡意積欠債務一事心生不滿。甲遂對 A 表示: 「如不償還,我就 讓妳好看。」未料 A 絲毫不為所動。甲怒不可遏,遂對 A 施以毆打,並 將其壓制於床。甲接著強行拍攝 A 之裸照以洩憤。隔日,甲拿出於五金 行所購得的空白本票,命遭受強押中的 A 簽立該筆欠款金額的本票。甲 因自己無相關經驗,遂要求有簽立本票經驗的乙簽寫範本供參。乙礙於 與甲的交情,不情願的提供漏未填寫發票年、月、日範本。A 依樣填寫 後交給甲。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5
一、甲經營 KTV,在開業的三年間內陸續招募未成年少女 A(17)歲、B(15 歲)、C(13 歲)等人於該店內坐檯陪酒。少女們經常逃學到店裡,以每 檯新臺幣(下同)1 千元的價格,提供男客坐檯、陪酒,並供男客撫摸 胸、腰及大腿等部位。甲從每檯抽取 2 百元,將此視為其主要營生手段。 甲自開業初期起固定於每年三節,以「慰問金」名義致贈 1 萬元現金予 轄區員警乙。多虧乙事前通報,甲多次安然度過警局的掃黃行動。試分 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4
四、約十餘名幫派分子聚集於一間座落於市區交通樞紐道路旁的夜店門口, 在甲命令下叫囂、占據車道,以及阻擋出入口,致使該夜店與周邊商家 的顧客驚恐走避。見到警方到場後,甲反而透過網路直播號召更多人前 來圍堵警車與推倒交通錐。警員 A 在維持交通秩序時,遭幫派分子乙揮 拳擊中臉部,導致其鼻樑流血,其他幫派分子鼓譟說: 「打得好!就該這 樣!」面對被群眾阻塞的車道,急著送哮喘孩童 B 就醫的丙,以及急著 趕時間出國搭機的丁、戊三人共同決意開車衝入人群,強行開闢一條通 路。未料,丙車被攔下,丙、丁、戊因執意通行,隨即與甲、乙等幫派 分子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混亂中被捲入群毆的路人 C,於參與群毆時受 到驚嚇,導致心臟病發死亡。試分析甲、乙、丙、丁、戊前述行為可能 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5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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