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公共管理實行後,政府再造,精簡組織,已成為全球性政府人力運用趨勢,茲就評鑑範圍、執行程序和結果運用三個面向,分述如下
(一)評鑑範圍:
中央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二)執行程序,主要規定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
1.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2.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1)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2)業務及功能萎縮。
(3)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4)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5)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6)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7)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4.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三)結果運用
1.改善工作流程:
經由員額評鑑,可觀察到實務運作中,工作流程的冗餘片段,或可持續精簡的面向,例如,辦理申請業務時,可考慮將多個窗口整併,以達便民實效。
2.員額合理化:
各機關中,常存在勞逸不均的情形,經由員額評鑑,可實際考量業務繁易,員額多寡,給予最合理的配置,而不是單純的刪減員額。
3.職務與職等連結性:
經由員額評鑑,檢討各職務與職等是否對等,是否存在高職等與低職等做一職務之不合理情形,抑或有同職等負責職務顯不相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