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民的健康預防保護到國民的生活維持到國民老年時期照顧的立法通過,可以看出我國之福利服務面向已走入社會安全之普及、高齡化世代之因應。茲將說明我國於民國83年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97年國民年金法、民國104年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背景及對建構社會福利制度之意義如下: (一)立法背景: 1、於民國83年我國已然邁入第三個黃金時期,以公平、包容、正義之社會政策福利綱領為施政方針,而相關之法案也如雨後春筍般接續形成,即進入社會福利擴張時期。 2、民國97年國民年金法之立法背景乃關乎於對於我國國民經濟安全面向之公平、包容正義性情形,係使我國之國民不分族群、職業類屬等包包含於社會保險制度中。 3、民國104年時逢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又即將於民國105年進入高齡社會(14%)使我國之長期照顧制度有被發揚、開拓之必要,以趕上當今之世代潮流。 (二)建構成社會福利後的意義: 1、於民國83公布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使我國之憲法保障的公醫制度被落實,以政府固定支出的36%資金比例,人民依類別分成六個類型納不定額之保險費、補充保費之增收等之財源來源方式,形成提供我國之國民或居住於我國達183日之他國國民獲致健康上的預防、保障,形成同病、同酬、同品質之公平就醫型態。 2、而於民國97年公布施行之國民年金保險,係納入我國全體國民於社會保險行列,係使原本僅保障有工作之人享有的風險分擔保險制擴及全國國民,即無分就業與否,只要年齡於25~65歲尚未納入其他社會保險者,或其勞保或相關保險之老年請領未逾15年者皆得納保,與此保險中得請領生育、身障、老年、喪葬之給付,質言之,此年金更納入了社會福利相關津貼之請領,使政府之制度更為完善。 3、民國104年公布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係我國對於高齡社會將至之顯著因應措施,於此法律中,對於有長期照顧需求之老人及家庭照顧者明列了相關之福利措施,如居家照顧、社區照顧、機構照顧;喘息服務、情緒支持,更提供實際津貼之補充,有照顧者及照顧津貼,而於機構內老人照顧之範疇更明訂照顧者之需經檢定通過、設施之設備安全等;更於偏僻鄉壤、外島地區等乏長照資源之所計畫發展長期照顧計畫區、於長照資源之協調面向上更形成長照服務網絡以均衡資源的提供,於上述之照服法可以發現,我國之長照趨勢期待以全人、全方位、多元連續性之方式進行之,並平衡區域間之醫療資源差異,期使臺灣之照服均衡、完善發展,而相關之經費來源係以5年內撥充120億之預算為依據,然此之面向仍是迄今亟需解決之問題。 甫觀我國之社會福利服務之發展趨勢,可以發現我國已由保障國民之最基本健康全到完善的提供安老安養之措施,然全球 化下時代之到來,諸項社會問題之出現更迭,宜以更加戒慎、緊湊之步伐研擬相關福利之形成,以使我家之秩序得以維持,人民得以安身立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