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 113 年 2 月 27 日修正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當事人出國前,應於通知當事人陳述意 見或召開審查會時,告知其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請說明受任律師在場權限、受任律師及通譯在場不得從事之行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