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別主流化
1.係指政府之政策與計畫應具有性別觀點,並在作成決策之前,對於該政策對於性別間的影響分別進行分析研究。對於既存的各種國家法律、政策與司法制度都要從性別的角度出發,重新檢驗既有的政策是否符合性別平等的目標。
2.性別主流化緣於1979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該公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
(1)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2)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3)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3.晚近人權意識抬頭,將其內涵擴張至非僅指兩性,包含其他跨性別者,如我國有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性別主流化落實於人事行政制度之正面效應
所謂人事行政制度,無非指政府部門之選才、用才、留才、育才制度,茲分述如下:
1.選才:公務人員初任考試屏除不必要之性別限制以公開競爭方式考選,除得落實憲法保障人權外,更能覓得良質美才,有效提升公務人力素質。
2.用才:昔有玻璃天花板效應,女性或是少數族群非因能力或經驗不足,卻無法晉升到組織高層,其原因之一為男性的刻板印象。爰落實性別主流化將使公務人員之任用與陞遷更具有公平、公開,使女性或是少數族群之公務人員更能參與並勝任各項公務任務。
及擔任主管之機會。
3.留才:落實性騷擾防制、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法規,塑造友善工作環境,使公務人員得安其現職,不受歧視或干擾,進而一展長才。
4.育才:公務人員發展不因性別而有所差別待遇,甚至得考量性別特質給予有利於公務人力發展之訓練,如女警處理男性民眾之爭執案件屢見功效,則可就男女相處之道予以深造,使其工作效能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