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指出「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 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 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然在實務上,當有低 價搶標之可能情況發生時,卻很少有工程主辦機關會採取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 商之作法。請說明其原因為何?並請建議可能之改善作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