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2019年1月,主管機關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其中 對於保險法第16條之修正,草案說明如下:「對於為因應社會 環境之轉變及保險實務需要,增訂要保人對於配偶、直系血親 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以及團體保險不適用之規定。」 上述修正有無缺失?試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