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國民小學之學童甲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上午 11 時 30 分許,至學校附近乙開設 之文具店,趁乙不注意之際,竊取收銀機裡面之現金新臺幣 100 元,正欲離開時被 乙發覺。由於甲曾多次至乙之文具店行竊,乙決定不再原諒甲,乃將甲扭送附近之 警察分局,承辦員警查明甲係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出生。如果你是承辦員警試問應如 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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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500218
2017/11/22
學童甲為未滿12歲之兒童,原則上並非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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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50497
2026/10/07
承辦員警受理本案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規範》之規定辦理。
本案核心關鍵在於甲於案發時(106年3月1日)之年齡為11歲又2個月(未滿12歲),屬於兒童。依現行法規,其處理程序與滿12歲以上之少年不同。
以下為承辦員警應採取之具體處理步驟與法理依據:
1. 進行身分查證與年齡計算
員警受理乙將甲扭送之案件後,應立即查驗甲之身分證明文件。
  • 依甲之出生年月日(95年1月1日)計算至案發日(106年3月1日),甲的實足年齡為 11歲2個月。

  • 屬於《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者,不罰」之不罰對象。

  • 亦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正後所定義之「兒童」範疇(未滿12歲)。

2. 進行初步詢問與權利告知
雖然甲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不適用刑罰,但員警仍須釐清事實並製作筆錄(詢問紀錄)。
  • 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 詢問甲時,必須立即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現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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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告知: 應以甲能理解之簡明言語,告知其得保持默認、得選任辯護人等權利。

  • 態度友善: 詢問時應態度和藹,不得使用強暴、脅迫或誘導等方式,且原則上不使用戒具(如手銬)。

3. 移送與通報程序(核心關鍵)
對於未滿12歲兒童之觸法行為,司法機關已不再介入(少事法已刪除觸法兒童由少年法庭審理之規定)。承辦員警不得將甲移送少年法庭,而應採行「行政先行」之保護機制:
  • 通知學校與社會局(社政機關): 員警應立即通知甲就讀之國民小學,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局(社政主管機關)。

  • 由社政機關評估介入: 將案件相關資料(如筆錄、通報表)移交給社政機關,由社工評估甲之家庭狀況、多次偷竊之原因,並提供後續之輔導、安置或諮商等兒童福利保護措施。

4. 財物發還與民事告知
  • 贓物發還: 被當場發現竊取的現金100元,員警應於清點拍照後,當場依發還程序發還給被害人乙,並由乙簽收領回。

  • 民事責任告知: 告知文具店老闆乙,雖然甲因未滿12歲不負刑事責任,但乙若有其他損失(例如過去多次行竊之損失),可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向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