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駕車行經警察指定之路段,經減速慢行搖下車窗之際,為執勤員警 聞到車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 (灰),合理懷疑甲有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該車輛,當場告 知甲有聞到類似愷他命之味道,並請甲下車接受查證身分。惟甲僅出示 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員警請其下車之合法性,當場表示異議 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執勤員警認為甲異議無理由,經向其說明攔查 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依甲之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 表」,於開立之過程中,甲下車及接受執勤員警檢查車輛,員警開立完成 後即將異議紀錄表交予甲簽名收受。試問:在學理上,警察職權行使法 對於人、車盤查之一般性與個別性攔停措施之規定為何?(10 分)實務 上,強制離車的權限並非沒有限制,須符合法律要件及目的,試以最高 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對於強制離車主要限制與要件說 明之。(15 分)

詳解 (共 3 筆)

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500947
2026/09/08
(前言)
本案涉及警察臨檢人車之發動基礎,以及路檢過程中職權措施轉換之合法性界限。關鍵在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一般性與個別性攔停之區分,以及如何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下依現行法制與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意旨說明之。
一、學理上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人、車盤查之一般性與個別性攔停措施
學理上依據警察防制危害之對象與發動基礎,將攔停區分為以下二類:
  • 一般性攔停(集體性路檢):依《警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係指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基於治安研判,指定公共場所或路段對「不特定人車」實施之概括攔查。此屬「計畫性」行政措施,發動時不以駕駛人當下有異常舉動為必要。
  • 個別性攔停(個別性危險):依《警職法》第 8 條第 1 項,限於執勤員警依具體個案客觀合理判斷,該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時,始得對「特定人車」予以攔停。此為因應即時危險情狀之職權行使。
二、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對於強制離車之限制與要件
關於《警職法》第 8 條第 2 項「強制離車」之權限,本案判決確立之要件包含職權功能性轉換、合理懷疑、比例原則及附隨性目的限制。詳細的完整判決意旨與論述內容,請參照相關參考文獻。 
(結語/本案涵攝)
綜上所述,本案員警雖先依《警職法》第 6 條設站路檢,但因聞到愷他命異味並目視菸灰,已達合理懷疑程度。員警依法轉換職權要求甲離車且未施加不當物理力,符合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意旨,執法洵屬合法。
金榜題名何大游
金榜題名何大游
詳解 #7526619
2026/10/02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人、車盤查之一般性質與...
(共 8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詳解 #7600101
2026/10/18
題旨分析 本題包含兩層重點: 學理與法...
(共 3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winnie
winnie
私人筆記 #8536701
2026/08/18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人、車盤查之一般...
(共 26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