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示
(1)所謂"內陸"之查緝.其"內陸"按海岸巡防法之規定應為海水低潮線起以高潮線起算500公尺"以外"之地區.
(2)按前述管轄地區之定義.其內陸查緝犯罪之發動要件可分為:
1.路上檢查:巡防機關人員 執行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 必要時 得於最靠近海岸之交通道路 實施檢查
2.人身搜索:巡防機關人員行使第五條職權時 有正當理由 認其身懷物件者 得命其交驗其物件 如經拒絕 得搜索其身
體 .搜索身體應有2人以上巡防機關人員 或其他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 應命婦女為之
3.轄區外犯罪調查:巡防機關人員 執行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 情況急迫 得於轄區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
犯罪情形 並應知會有關機關
4.犯罪結果之處理: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時 所獲之結果連同私貨 應移送海關
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時 發現相關犯罪嫌疑 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