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已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
下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
器: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限供住宿養護、日間
服務、臨時及短期照
顧者)。
八、幼兒園(含改制前之托
兒所)。
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及中心(含改制前之
課後托育中心)。十、寄宿舍。 (新增)
6 旅館 老人福利機構 中央主管機館指定場所 電影院 理容院 觀光旅館 商場 餐廳 醫院 三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