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有原則性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 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 果本法規定,違反此一規定,應處以「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 鍰」,此一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此一「處罰規定」有違憲之虞, 應如何修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詳解 #3129287
2018/12/23
台中志光人事行政班解題:https://...
(共 4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詳解 #3128829
2018/12/23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6 號 【禁止公職人...
(共 8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