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即通稱的否決權),試論該條文在我國實施以來的利弊得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