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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422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甲未得乙之同意,將 A 地出賣給丙。因甲遲未移轉 A 地之所有權給丙,丙乃以甲為被告,主張 依上述之買賣契約,訴請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試問:此訴訟是否當事 人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依題示甲、乙二人共有A地,而甲未得乙之同意,將A地出賣給丙,其債權性質之買賣契約自為有效,又丙以甲為被告,主張與甲之買賣契約並請求為A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丙之當事人適格自無欠缺。
⒉依前所述,雖買賣契約為有效,但甲於未經乙同意仍無權就A地而為移轉,故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法院應向丙闡明依債務不履行以請求甲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以避免丙提起無意義之訴。